3)第465章 中枢之要(八)_474_大唐新秩序
字体:      护眼 关灯
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
  均设巡察使衙门。这就是常驻的意思,也就是让御史台从中央和道一级,直接常设到县,这样的举措,与李诚中在河北的官制是一脉相承的,核心思想就是处置权下移。

  为了防止御史台衙门在一地时间太久而与地方官员勾结,每三年一轮换就成为了必然,从一道观察使开始,直到县里的巡察使,无论品级大小,三年必然调换一个地方,这就是轮换制度。

  至于专一,言简意赅,就是专一于监察事务,而不可参与地方政务,说白了,御史就要专心干御史的工作,别想着对地方事务指手画脚,否则监守自盗起来,监察事务就成了摆设。

  在常设御史衙门内,同样施行独立办案的制度。比如河北道观察使,下设多名“同观察”,少则三人,多则五人,均可独立接手案件而不受衙门长官挟制,保证了监察机构不会成为一言堂。

  李茂贞最后问了一个问题,为什么如此紧要的部门,会放心交给自己这么个行伍出身的大老粗?对此,李诚中笑着做了解释,无非三条而已:其一,李茂贞为岐王年久,家财巨富,相较而言,不太容易为了财帛而耽误职责;其二,李茂贞是大老粗,反而不容易被文官系统这个大染缸所侵蚀;最后,国家制度只要完善,其实谁当御史大夫都一样。

  这样的回答很直白,让李茂贞面皮稍红,不过却也就此安下心来。李诚中又告诉李茂贞两条原则:不可以公器而结私利——这是御史台查案的最主要标准、只可查劾而不可判决——判定案子必须由大理寺来完成。

  李茂贞心满意足的离去后,吴中佐也抵达了洛阳。召吴中佐来洛阳的原因只有一个,建立如幽州一样的法院体系,当然,李诚中沿用了本朝的制度,就是恢复大理寺。

  大理寺的前身是汉时的廷尉,至北齐时始为专署。本朝年间,大理寺专司重大案件的判罪,所谓重大案件,皆有官员参与其中,故此,大理寺又成了专司官员案件判决的机构。但大理寺职权不高,断案需刑部审核,很多时候还要引入御史台同断,即所谓的“三司会审”。

  由国家行政部门来断案,是中国历史绵延数千年的制度,判决权在于刑部,对于司法独立来说是一个绝对的桎梏。李诚中所要改革的,也就是扩张大理寺的职权。

  九月十五,李诚中以监国名义下诏,升大理寺正卿为正三品官衔,位比御史大夫,与御史台一样,不受政事堂节制。同日,诏命吴中佐为大理寺正卿,重组大理寺。

  新的大理寺扩充为一个从中央直到地方州县的系统性衙门,下设各职能司,同时加设巡回司。地方上,设都院、总院、分院三级法院体系,分别审理道、州、县三级地方的案件判决。大理寺内设的巡回司负责派出巡回法院,在各县之间巡回,以待不服判决的申诉。

  法院体系的建设,李诚中给出了一个时间表,要求吴中佐在三年内完成整个框架的搭建,三年以后,原属刑部的判决权,将全部转交给大理寺,届时,整个大唐将只有一个判决机构,以达成判决标准的同一。

  喜欢大唐新秩序请大家收藏:大唐新秩序更新速度最快。(记住全网小说更新最快的龙坛书网:)

  请收藏:https://m.pyswb.com

(温馨提示:请关闭畅读或阅读模式,否则内容无法正常显示)

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